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阳家道,常德市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冷德广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