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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阳家道,常德市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冷德广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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