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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阳以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

被告人何某,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阳以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何某应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龙某阳及其诉讼代理人姚某兰、龙某佐,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晚上8:20分许,自诉人龙某阳与被告人何某在打桌球时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互相打架,造成自诉人龙某阳左手无名指受伤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后经调解被告人何某一次性赔偿了自诉人龙某阳医药费500元。现自诉人龙某阳向本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伤残补助金x元、鉴定费1297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龙某阳也对被告人何某予以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龙某阳放弃追究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何某赔偿自诉人龙某阳4500元(包括司法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由被告人何某在2011年6月25日前付清,如果到期未付,则承担违约金1000元。

三、双方今后不在为此事发生任何某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段清华

代理审判员黄慧

人民陪审员袁亚萍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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