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周某某与湘阴县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0年元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同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经济履行能力。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湘民一初字第X号、(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兴光
执行员陈海清
执行员吴友良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