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男。
原审被告人韩某,女。
原审被告人徐某,男。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叶某、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参与聚众斗殴罪,没有造成后果,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叶某、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胡玉国
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