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齐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郭某及一审原告齐某甲、齐某乙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某甲申请再审称:郭某将齐某甲父母的坟墓挖掉,侵权事实清楚,一、二审驳回齐某甲的诉讼请求错误。
郭某提交意见认为,齐某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齐某甲、齐某乙提交意见认为,同意齐某甲的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齐某甲主张郭某将其父母的坟墓挖掉,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主张,一、二审判决驳回齐某甲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齐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苏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