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略)人,无业,住(略)。
被告曹某乙,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略)。
原告姜某诉被告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10月12日,原告姜某经本院做工作后,决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以给予原、被告双方一定时间来挽回双方的婚姻。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