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男,36岁。
被告邓某乙,女,34岁。
原告梁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建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邓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梁某于1999年5月与邓某乙相识恋爱,200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梁某桢。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一直争吵不断,2009年,梁某发现邓某乙有外遇,在梁某的追问下,邓某乙当着她父母面承认自己有外遇,但看在女儿和双方父母的份上,梁某原谅了邓某乙,可随后,邓某乙反而怀疑梁某有外遇,常常在梁某熟睡或没注意时,偷看梁某的通话记录和钱包,并与梁某进行争吵,使梁某无法正常工作与休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解除梁某与邓某乙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邓某乙辩称:梁某的诉称太夸张了。婚前邓某乙虽然发现梁某有些大男子主义,但是因为邓某乙很爱他,依然决定嫁给他。特别是婚后,邓某乙就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了梁某,尽职尽责地当好一个妻子,邓某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十二分的努力。后来因为有了小孩,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都加大了,邓某乙就更加努力地赚钱想把家庭生活过的更好。与此同时,邓某乙对家庭的照顾也有所忽略了,从2009年开始,梁某就爱上了打牌,而且都是与异性打牌,每天下了班也不回家,都是在半夜三更时由邓某乙打电话催梁某回家,为这些事,双方发生争吵,但邓某乙与梁某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邓某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梁某与邓某乙于1999年5月相识恋爱,200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梁某桢。婚后,夫妻感情较融洽。近年来,因为双方缺乏感情沟通,且互相猜疑,导致夫妻产生隔阂。
上述事实,有梁某、邓某乙的庭审陈述及梁某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梁某与邓某乙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为融洽。近年来,因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以致产生隔阂,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但只要梁某、邓某乙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因此,梁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建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莉
校对人:张晓莉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