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不锈钢制品厂。
申请人XX不绣钢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XX不锈钢制品厂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编号:DB/x;出票日期:2008年9月09日;出票人:舞阳银鸽纸产有限责任公司;出票帐号:x;收款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x;票面金额:人民币2万元;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宣告之日起申请人XX不锈钢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