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34岁。
辩护人马XX,男,38岁系被告人马某某之堂哥。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周XX(另案处理)缺少土地证,不符合办证条件,仍违规为其办理房产证,致使周xx以自己的身份取得了位于尉氏县X镇X路X号的一栋不属于自己房子的房产证。此后,周XX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周XX因无力还贷款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鲍XX、李XX、王XX、丰XX、周XX、周一X、路XX等人的证言,房屋买卖协议书,收到条3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房产证应提交的手续,尉氏县房屋产权申请证明表,尉氏县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尉氏县房屋所有权调查勘丈表,房产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办证,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马XX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