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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华伟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上官华伟,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上官华伟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上官华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7年3月28日,被告人上官华伟伙同李一X、刘一X、王XX、常XX、刘二X(另案处理)六人,以买卖治疗癌症的特效药赚取差价为名,在商丘市中心医院骗取李二X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上官华伟供述证实,2007年3月28日,其化名陈某伙同李一X等人,以买卖治疗癌症特效药赚取差价为名,骗取李二X20万元后逃匿。

2、被害人李二X陈述证实,其在舞厅认识了化名陈某的上官华伟,2007年3月28日下午,上官华伟伙同他人以买卖治疗癌症特效药赚取差价为名,骗取其20万元后逃匿。

3、物证药品拍照经被告人上官华伟辨认无误。

4、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市京港支行证实,被害人李二X于2007年3月28日在农行取款20万元。

5、收条证实,被害人李二X案发后领取被告人退赃款5万元整。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二X从十多张照片中辨认出诱骗其钱财的上官华伟。

原审认为,被告人上官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官华伟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其辩称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上官华伟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上官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上官华伟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二审期间,上诉人上官华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关于上官华伟辩称其系从犯的问题。经查,上官华伟化名陈某与被害人李二X在舞厅结识,并伙同他人以治疗癌症特效药赚取差价为由,骗取李二X人民币20万元。上官华伟在共同犯罪中使用虚假名字结识被害人,明知没有治疗癌症的特效药,却仍欺骗李二X,伙同他人骗取李二X人民币20万元。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行为积极主动,应系主犯。因此,上官华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李远魁

代理审判员屈忠勇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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