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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孟某甲、孟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袁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某甲。

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孟某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某某。

以上二位被申请人张某某,袁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允宝、张存兴,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沛县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孟某甲、孟某乙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袁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8)沛民一初字第164-X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2日,孟某甲、孟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孟某甲、孟某乙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孟某甲、孟某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孟某甲、孟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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