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二子,均已成年。近几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懒惰成性,家中的事不管不问,农闲时呆在家中,却让原告外出打工,外出打工至今已和被告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北屋瓦房三间、小拖拉机一辆,共同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由于婚后夫妻不注意感情培养,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对原、被告的财产,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对财产部分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铁锁
审判员李凯
审判员刘耀斋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丙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