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人(原审原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四维塑料阀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成都博通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四川博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某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某人罗某因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某。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8日对第(略).X号“塑料截止阀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罗某对第X号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进行审理。在第X号决定作出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告知了罗某,并给予了其陈述意见的机会,罗某所主张某决定书相关内容的认定,均属于某某创造性评判之中的具体内容,故第X号决定的作出未违反听证原则。结合罗某的意见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就用途而言,塑料截止阀一般用于某道中段,然而,无论是本申请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还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常识,均未明确排除塑料截止阀可应用于某道末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全塑π流阀,虽然在说明书附图给出的示例是“水龙头”,但考虑到该示例仅是对比文件1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均未明确限定全塑π流阀仅应用于某道末端的情况下,该对比文件也不排除将全塑π流阀应用于某道中段的技术方案。鉴于某,第X号决定并未将本申请所采用的塑料截止阀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全塑π流阀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对于某某关于“加压粘合”不能成为“热熔连接”的技术教导的证据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采用热熔连接作为塑料制品的一种永久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2亦给出了利用热熔连接方式将截止阀的两个塑料元件连接在一起的启示;其次,诚如罗某所言,在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之所以没有动机在阀体与阀盖之间采用热熔连接的永久连接方式,原因在于某瓣与阀座之间接触部位设置的垫片寿命有限、阀体与阀盖之间需要采取可拆卸的连接方式以方便维修,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这一“偏见”并不在于某熔连接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某种缺陷,而在于某未能够解决垫片寿命有限的技术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当垫片的材质和工艺等方面得到改进、从而能够大大延长其使用寿命,或者采用罗某所述的“足够寿命的密封副”的阀瓣、省略了橡胶软垫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需要频繁维修垫片的情况下,阀体与阀盖之间可采用不可拆卸的连接方式,包括热熔连接这一公知的永久连接方式;最后,一项所能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贡献相适应,罗某所主张某采用“足够寿命的密封副”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记载于某申请的权利要求之中,不能构成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限定,即使如罗某所称,“足够寿命的密封副”并非现有技术,为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但本申请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既包括采用“足够寿命的密封副”时对阀体与阀盖之间采用热熔连接的技术方案,也包括在不采用“足够寿命的密封副”时对阀体与阀盖之间采用热熔连接的技术方案,其中的后者即为罗某所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愿实施的技术方案,显然难以构成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基于某某理由,罗某的相应诉讼主张某能成立,不予支持。罗某关于“塑料截止阀的阀体与阀盖的热熔连接”不是现有技术的“惯用技术手段”的主张。法院认为,采用热熔连接方式将塑料制品连接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如前述,因此热熔连接方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知的,罗某主张某申请的热熔连接方式不仅起连接作用、还可以达到保证关闭质量的效果,但本申请说明书中既未说明如何仅仅依靠热熔连接方式即可实现保证关闭质量的效果,亦未公开是否需要借助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实现该效果以及该技术手段的内容,故罗某的相应诉讼主张某予采信。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
罗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X号决定,其主要上某理由是: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二、第X号决定中所作的认定“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说明该全塑π流阀只用于某来水管末端”以及“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没有任何关于‘足够寿命的密封副’的内容,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一种塑料截止阀的方法”,没有给予罗某陈述意见的机会,违反了听证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是申请号为(略).X号、名称为“塑料截止阀的制作方法”、申请人为罗某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5年3月25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4年3月26日,公开日为2005年9月28日。
针对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09年5月8日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7页、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塑料截止阀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按以下步骤进行:a、分别制作可穿过阀杆的阀盖和具有阀体进流口、阀体出流口、阀座及阀盖连接口的塑料阀体,让阀盖和塑料阀体的阀盖连接口具有相互配合的由塑料材料构成的塑料粘接面;b、以热熔粘接方式让所述阀盖的塑料粘接面和所述阀盖连接口的塑料粘接面相互粘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所制阀盖为带有阀瓣及阀杆的阀盖。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让阀盖的塑料粘接面为阀盖的外侧面,让阀盖连接口的塑料粘接面为该阀盖连接口的内侧面。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让阀盖连接口的塑料粘接面为该阀盖连接口的外侧面,让阀盖的塑料粘接面为与该阀盖连接口的外侧面相配合的阀盖内侧面。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让阀盖连接口的塑料粘接面为阀盖连接口的端面,让阀盖的塑料粘接面为阀盖的与该阀盖连接口端面相配合的壁面。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所制阀盖是由阀盖内芯和与之配合的内芯固定件共同构成的组合式阀盖,所述阀盖的由塑料材料构成的塑料粘接面位于某芯固定件上。
7.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b中,以热熔承插的方式使阀盖的塑料粘接面和所述阀盖连接口的塑料粘接面相互粘接。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所制塑料阀体的阀体进流口和阀体出流口分别为内壁由塑料材料构成的热熔承插式进流口和热熔承插式出流口。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所制塑料阀体在热熔承插式进流口的内壁上某热熔承插式出流口的内壁上某别设置有电热丝。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所制塑料阀体在阀座下方的流道内设置有低于某流口流道下壁的向下凹入部。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所制塑料阀体在阀座下方的流道内设置有低于某流口流道下壁的向下凹入部,所述向下凹入部的底部由与塑料阀体拼合连接为一体的封底盖构成。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制作塑料阀体的材料为聚烯烃材料。
13.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8或9或10或11或12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在制塑料阀体的阀盖连接口时,让阀盖连接口的位于某体出流口一侧的内壁面下缘至塑料截止阀的阀杆轴线的距离为该阀盖连接口的位于某体进流口一侧的内壁面下缘至阀杆轴线的距离的1.4-4.0倍。
14.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a中,在制作塑料阀体的阀盖连接口时,让阀盖连接口的阀体出流口一侧的位于某壁面下缘至塑料截止阀的阀杆轴线的距离为该阀盖连接口的位于某体进流口一侧的内壁面下缘至阀杆轴线的距离的1.4-4.0倍。”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1、2为:
对比文件1:CN(略)U,公开日为1992年01月22日。公开了一种全塑π流阀(相当于某申请25中的塑料截止阀)的制作方法,其中(参见附图1所示螺旋式π流阀及说明书相关说明部分)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阀体的各部件均为注塑制造,然后采用加压粘合装配,首先(相当于某申请中的步骤a)制造出该全塑π流阀上某板3(相当于某申请中的阀盖)和阀门主体1(相当于某申请中的塑料阀体),止水肖4和手握式螺杆5(相当于某申请中的阀杆)穿过上某板3,阀门主体1上某设有阀心(相当于某申请中的阀盖连接口),阀门主体1底部为圆形平面,该圆形平面的外缘设有90度的圆台(相当于某申请中的阀座),上某板3和阀门主体1的阀心具有相互配合的由塑料材料构成的塑料粘接面;然后(相当于某申请中的步骤b)通过加压粘合,将上某板3粘合装配在阀体的上某阀心处,与阀心内圆周面接触的上某板的外圆周面相当于某申请中的塑料粘结面;所有的阀门都具有进流口和出流口,因此阀门主体1具有进流口和出流口也属于某比文件1所隐含公开的内容。
对比文件2:CN(略)Y,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公开了一种塑料截止阀,其具有由聚烯烃类塑料制成的阀体1和封底盖10,封底盖10与阀体1经热熔连接方式连为一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和第3页倒数第4行),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热熔连接的方式将塑料截止阀的两个部分的塑料粘接面粘结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这样的技术启示,即可以利用热熔连接的方式将截止阀的两个塑料元件连接在一起。
罗某不服上某驳回决定,于2009年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就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针对罗某在复审请求时提出的理由提出了具体的审查意见。罗某于2010年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1:《x-87水嘴分类、型号命名方法》;附件2:《x-2004水嘴通用技术条件》;附件3:买用阀门设计手册;附件4:阀门选用手册;附件5:中国机械工业标准汇编(第三版)阀门卷(上);附件6:中国机械工业标准汇编(第三版)阀门卷(下);附件7:x工业阀—热塑性塑料截止阀(英文);附件8:x工业阀—热塑性塑料截止阀(译文);附件9: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的证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第X号决定,认为:
一、关于某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以热熔粘接方式让所述阀盖的塑料粘接面和所述阀盖连接口的塑料粘接面相互粘接,而对比文件1以加压粘合的方式让所述上某板的塑料粘接面和所述阀心的塑料粘接面相互粘结。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热熔连接的方式将塑料截止阀的两个部分的塑料粘接面粘结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这样的技术启示,即可以利用热熔连接的方式将截止阀的两个塑料元件连接在一起,因此将热熔连接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2至12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罗某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的证明、GB/x-92国家标准、JB/x-1999行业标准。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罗某当庭提交了申请号为(略).X、名称为塑料截止阀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以及针对该申请的驳回决定书、复审决定书、(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上某、答辩状等证据。经审查,上某证据的内容与本申请无关,原审法院未予采纳。
在原审法院庭审程序中,罗某认为塑料截止阀与全塑π流阀的区别在于某料截止阀用于某道中段,是固定的,难以更换,而全塑π流阀是水龙头,用于某道末端,容易更换。
上某事实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本案时所依据的本申请文本、第X号决定书、对比文件1、2、罗某所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以热熔粘结方式让所述阀盖的塑料粘结面和所述阀盖连接口的塑料粘结面相互粘结,对比文件1以加压粘合的方式让所述上某板的塑料粘结面和所述阀心的塑料粘结面相互粘结。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热熔粘结方式将塑料截止阀的两个部分的塑料粘结面粘结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从对比文件2中可以获得利用热熔连接的方式将截止阀的两个塑料元件连接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因此将热熔连接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罗某关于“加压粘合”不能成为“热熔连接”的技术教导的证据,在现有技术的背景下,由于某止阀在阀瓣和阀座接触的部位设置的是橡胶软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放弃对塑料截止阀维修的意愿,没有动机在阀体与阀盖间采用不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本申请采用“足够寿命的密封副”,这使得阀体与阀盖之间采用热熔连接的永久连接方式成为可能的主张某能成立。同时,罗某主张,虽然“仅仅以连接为目的”的塑料制品的热熔连接是现有技术中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塑料截止阀的阀体与阀盖的热熔连接”仅仅以连接为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同时保证阀瓣对阀座的密封质量,也就是关闭质量,才是设计和制造塑料截止阀的目的,所以,“塑料截止阀的阀体与阀盖的热熔连接”不是现有技术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说明如何仅依靠热熔连接方式来实现保证关闭质量的效果,本申请亦未公开是否需要借助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实现该效果以及该技术手段的内容,罗某的该项诉讼主张某不能成立。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某某主张某比文件1描述的全塑π流阀不是塑料截止阀,第X号决定遗漏此区别技术特征。结合本案的证据,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就用途而言,塑料截止阀一般用于某道中段,但是无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还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常识,都没有明确排除塑料截止阀可应用于某道末端;在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均未明确限定全塑π流阀仅应用于某道末端的情况下,该对比文件也不排除将全塑π流阀应用于某道中段的技术方案。罗某的该项诉讼主张某不能成立。
关于某某主张某X号决定中所作的认定“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说明该全塑π流阀只用于某来水管末端”以及“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没有任何关于‘足够寿命的密封副’的内容,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一种塑料截止阀的方法”,没有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违反了听证原则。就本案而言,在第X号决定作出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告知了罗某,并给予了其陈述意见的机会,罗某所主张某决定书相关内容的认定,均属于某某创造性评判之中的具体内容,故第X号决定的作出未违反听证原则。罗某的该项诉讼主张某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罗某的上某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某,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罗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马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