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19XX年11月13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李某,女,19XX年12月16生,汉族,农民,原籍湖南汉寿县X区。
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于2011年10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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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