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崔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