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6月1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龙某某,男,19XX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