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甲(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
原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南鲁仙村委会)诉被告魏某甲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被告魏某甲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鲁仙村委会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签订了《承包苹果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苹果园内800课苹果树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10年,自2001年3月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圆满收回果园,否则包赔一切经济损失。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村X组织人员验收,发现800棵苹果树无影无踪,根据当时果树的长势。每棵苹果树价值150元到200元。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被告魏某甲反诉称:一、根据合同规定原告南鲁仙村委会应1-5月供一次水,但原告从开始就违约。连续三年大旱,原告一次水也未提供,导致苹果树旱死,被告从未获得苹果经济效益。特别是2007年国家修安阳到姚村X路,原告得到国家各种补偿后,未征得被告同意擅自决定将通往苹果园的渠道毁掉,又将通往苹果园的大道下落4米。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遭到巨大经济损失,80鞴问k棵挂果100斤,一年就是x斤苹果,10年共收8锿唤危k斤苹果0.5元,经济损失40万元。二、原告南鲁仙村委会收回来自己搞的那个苹果园,自己掌管着水源,浇水十分便利,但结果如何。村委会可以比照自己经营的果园来对待被告。原告要求的16万元是凭空捏造。综合来说原告违约在先,被告的果园因无水导致死亡故提出反诉请求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800棵苹果树死亡造成承包期内10年的经济损失40万元;二、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苹果园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01年3月底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共计30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第一条规定:合同期满后圆满交给原告,否则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第三条规定:原告在元-菰此湓愠弊绞桓姹胃k亩果园安排X个小时水,乙方可自行自费抽水浇果园(包括修渠)水泵限于源乱此辉洳愠弊唬姹胃k亩地没有用够2个小时水和天灾人祸等原告一律不给被告减承包费,乙方抽水需经过甲方批准方可抽水,否则按原告偷水制度论处,不论什么时候不能和大田地争水。2002-2003年左右天气大旱,果树大幅度死亡。在2007年国家修安阳至姚村X路,将果园边的一条水渠切断。合同到期后果园已无苹果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一份、村两委对果园的观察纪要一份、对果园的照片10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