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姚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姚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X乡X村花厅组,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X乡甘田印老屋现组,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XX负担。

审判员周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邢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