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X乡X村花厅组,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X乡甘田印老屋现组,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XX负担。
审判员周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