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道理人申灵芝,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荆某某、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灵芝、被告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99年1月25日被告的丈夫杨连生与被告因做生意时缺少资金,向其借款x元。其找被告夫妻催款,被告夫妻每两年换一次借条。2008年1月29日,其又找被告夫妻催款,被告以杨连生的名义又给其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2月,被告的丈夫杨连生因病死亡。经其找被告催要,被告分批偿还其500元后拖欠不还。因该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荆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其亦应当偿还借款,但因其身体有病且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25日,被告荆某某及其丈夫杨连生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及其丈夫每两年给原告换一次借条。2008年1月29日,原告再一次催要借款,被告又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签上其丈夫的名字。2008年2月,被告的丈夫杨连生因病死亡。经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分期偿还给原告500元后,余款x元拖欠未还而纠纷成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荆某某及其丈夫杨连生借原告王某某的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荆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黎霞
审判员李柏青
审判员李宏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