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诉张某某借款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

住所地:本市南郊左楼。

负责人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零担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杨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零担公司诉称,2007年6月5日,被告与其签订了购车借款协议一份,并向其借款x元用于购买豫x-33XX货车;2008年4月29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货运车辆合同一份,将该车挂靠在其名下,对权利义务均作了详细约定。其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借款x.5元及车辆管理费24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5元并支付车辆管理费24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购车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借原告款x元,用于购买豫x-33XX货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借款期限至2008年2月底还清,每月还款5000元;被告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各项费用,遵守制度,服从管理;在未还清款之前,不得私自将车辆转让、过户,否则,原告有权收回该车抵偿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借原告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08年4月29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货运车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营运,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约定每月25日前,被告向原告交纳服务费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亦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自2008年11月起,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截止2008年10月2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5元,下余借款x.5元至今未付,双方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有购车借款协议、借据、台帐、货运车辆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财务说明及原告的陈述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借款协议和客运车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系有效合同。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借原告的款和应交纳的服务费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偿还和交纳。被告违反约定不偿还和交纳,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x.5元及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服务费24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借款x.5元。

二、被告张某某付给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服务费2400元。

以上判决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柏青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赵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