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云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云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重庆云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额9500元,一审诉讼费1000元,合计x元。二审诉讼费由重庆云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诺不再追究本案中重庆云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重庆云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佳
代理审判员肖某
代理审判员李剑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