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居民,住(略)。
第三人汉洛威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鲁某某、谢某某、夏某某及第三人汉洛威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