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34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吕诺楠查询银行账户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为名,骗取吕诺楠的银行存折和密码,在商丘市X路建设银行支取现金x元。案发前,退还吕诺楠5000元,案发后,退还吕诺楠1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吕XX的陈述;
3、证人刘X、陈一X、陈二X的证言;4、书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吕诺楠查询银行账户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为名,骗取吕诺楠的银行存折和密码,在商丘市X路建设银行支取现金x元。案发前,退还吕诺楠5000元,案发后,退还吕诺楠1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3月25日下午,同朋友陈克瑞到“白领丽人”服装店买衣服,得知吕诺楠的朋友出事了,她的卡上有x元,怕被公安机关查封,2011年3月26日以帮助吕诺楠查询银行账户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为名,骗取吕诺楠的银行存折和密码,在商丘市X路建设银行支取现金x万元,给吕诺楠5000元。
2、被害人吕XX陈述证实,2011年3月25日下午,赵某某同她女朋友陈克瑞到“白领丽人”服装店买衣服,吕诺楠随口说自己的一个朋友出点事,2011年3月26日赵某某以帮助吕诺楠查询银行账户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为名,骗取吕诺楠的银行存折和密码,在商丘市X路建设银行支取现金x万元,给吕诺楠5000元。
3、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助吕诺楠查询银行账户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为名,骗取吕诺楠的银行存折和密码,在商丘市X路建设银行支取现金x元,案发前,退还吕诺楠5000元。
4、证人陈一X证言证实,2011年3月底一天,和朋友赵某某到“白领丽人”服装店买衣服,吕诺楠的一个朋友出点事,公安局的正在抓他,因吕诺楠的朋友用吕诺楠的身份证开过户,吕诺楠怕自己的账户被冻结,赵某某说认识公安局的人,以帮助吕诺楠查询银行账户是否被公安机关冻结为名,骗取吕诺楠的银行存折和密码,到银行里面查询,过了有二十分钟,赵某某出来后,说存折里的钱被冻结了,取不出来,存款折也没给吕诺楠,后来赵某某给吕诺楠说去公安局问问情况,然后就回家了。
5、证人陈二X证言证实,陈克瑞和一男子在其家租房住,在出事前几天,从二楼北X号房间搬进X号房间。
6、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吕诺楠对10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辨认出赵某某就是诈骗自己钱的犯罪嫌疑人。
7、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证实,2011年3月26日,赵某某从吕诺楠卡上取出现金x元。
8、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赵某某处提取扣押现金1600元,已退还给吕诺楠。
9、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赵某某于200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赵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不退赃,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