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曾经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在其居住的本市X路某某号三层房屋南墙外安装了铁栅栏,对原告的安全造成影响,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予以拆除。对此,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应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其安装在上海市X路某某号三层房屋南墙外的铁栅栏全部予以拆除。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