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军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