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原告吴XX诉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XX于2011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原告吴XX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朱明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