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锦阳商厦X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联大厦A座802房。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不详。
被告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运东大厦X楼B座X室。
负责人曹某,职务不详。
被告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合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505元、其他诉讼费8000元、诉讼保全费2720元,共计(略)元由四川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李某
陪审员孙昌权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