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健生,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系成都市琦琦音像制品门市部业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音像制品发行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1265元退还给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毅
陪审员黄煜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