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许XX,女,1968年11月18日,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朱明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