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夏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某江市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玲,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受理的原告冷某某诉被告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涉嫌合同诈骗,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理。
审判员吴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