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原告陈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XX于2011年7月4日以无法找到被告谢XX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以无法找到被告谢XX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陈XX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