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决定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审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决定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审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XXXX切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株洲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XXXX切割有限公司、株洲XXXX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湖南省XXXX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