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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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满亚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