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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诉被告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满亚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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