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x,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x,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x,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XXX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X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X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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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