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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全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负责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理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XX市XX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栋XX号。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全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全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全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2010)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全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均由重庆市全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李可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胡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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