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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a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司a,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26日被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志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东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司a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剑川路路口时闯红灯,被正在执勤的交通协管员朱a拦阻。后被告人司a为逃脱民警处罚、摆脱朱a拦阻,先后两次欲驾车逃离时将朱撞倒,致使朱左侧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a、于a、朱a、倪a、唐a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秦松娟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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