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古丈县人,现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向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能够自行与被告和解,和谐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其行为值得肯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向某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向某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