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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X有限公司(石博园工地)不服郴州市XX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XX局。

原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石博园工地)不服被告郴州市XX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石博园工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XX有限公司(石博园工地)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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