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X乡X村X组X号。
被告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