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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X乡X村X组X号。

被告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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