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
被告蒋XX,男
原告黄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能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虹、周小青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冬相识,2004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蒋XX。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有婚外恋,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5月16日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更是伤害了双方的感情。现诉请离婚,请求法院判决:1、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被告蒋XX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冬相识,于2004年1月6日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蒋XX。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5月16日,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蒋XX由原告黄XX抚养,被告蒋XX自愿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定于被告蒋XX刑满释放后二年内一次付清;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000元,原告黄XX自愿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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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能浩
审判员周小青
审判员周虹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