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
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人代理人姚××1,被上诉人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艺军
审判员张建平
审判员董艳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