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公司诉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然,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4日作出(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澳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澳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