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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株洲九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九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株洲九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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