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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结合,在2008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后被告不辞而别。现原、被告已经没有和好的必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被告结婚后在原告所在地生活一个多月后与原告分居,婚后二人无子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就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判令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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