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系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亚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