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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系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亚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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