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杜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杜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1年5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杜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对被告杜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元,合计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