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66年2月12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朱某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胡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判员朱某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