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晓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律师,住(略)。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城科文书店业主,住(略)。
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是一家长期从事教材图书销售的中型个体书商,在(略)金石镇开设了一家登记为“新宁县城科文书店”的书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8月9日从被告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3》一本。经比对鉴定,被告对外销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语教材》系盗版图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委托工作人员于2010年8月9在新宁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购买了被告出售的盗版《新概念英语3》教材一本。经原告鉴定,上述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二、被告就此侵权行为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并承诺自本民事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不再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盗版图书;
三、被告就此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壹万零柒百元整;
四、原告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不再追究被告本协议书第一条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被告在本协议书签订后另行发生的侵权行为);
五、本协议自被告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赔偿金后生效;
六、本案诉讼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彭淑婷
人民陪审员海艇锋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