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
被告黄x
被告黄xx
被告陈xx
被告熊xx
被告邓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xx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对被告黄x、黄xx、陈xx、熊xx、邓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许xx
负担。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