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住(略)。
被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本案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Ο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友谊